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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铜××有限公司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铜××有限公司,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36号原告宁波市××铜××有限公司335-x),住所地宁波市××村××103。法定代表人金××。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铜××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市××铜××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缪  建  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媛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