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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照其与陈玉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照其,陈玉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259号原告:许照其,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居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蓝田叶路25号。被告:陈玉娥,居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丰园路98号原告许照其与被告陈玉娥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娄银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许照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照其诉称:2007年10月5日被告陈玉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潘祖杰借人民币10000元整,本人为其担保,约定一个月后归还,月利息按一分半计算。到期后被告无钱归还时,原告为守信用代被告归还了本金及一个月的利息1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而被告竟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玉娥偿还原告为其支付的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10月5日按月息一分半算至付清款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被告陈玉娥向借款人潘祖杰出具的借条一张,以证明被告陈玉娥向潘祖杰借款1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5%由原告担保事实;2、收条一张,证明原告代被告偿付给原债权人潘祖杰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150元的事实。本院于2009年2月13日向被告陈玉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中“息1.5分”是原告在准备起诉时所添加,故本院对原告主张陈玉娥向潘祖杰借款时约定利率1.5%的事实,不予采信,而对原告为被告向潘祖杰借款10000元的担保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的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2007年10月5日被告陈玉娥以做生意需要为由向潘祖杰借人民币10000元整,原告为其担保,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人借款,原告在借款人潘祖杰多次催讨下,只得履行了担保义务,于2007年11月6日替被告归还了10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而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玉娥偿还原告为其支付的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10月5日按月息一分半算至付清款日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陈玉娥向债权人潘祖杰偿还了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收条为凭。原告在向债权人潘祖杰偿付了债务后,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担保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向潘祖杰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视为在借期内不计利息,原告主张已向债权人潘祖杰偿付了利息150元,向被告追偿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未及时归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担保款,给原告造成一定的利息损失,其利息损失应从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玉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许照其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09年2月10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陈玉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