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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赖金福与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金福,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330号原告:赖金福,柯城区府邸景苑。委托代理人:金湘,衢州市柯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380号。法定代表人:郑源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金福与被告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金福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金福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金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40元,由原告赖金福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范丽红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