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鄞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92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金×。被告:董××。原告王××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树立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金×,被告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起诉称:2007年1月16日,被告因发展畜牧业需要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事后,由于被告多种原因,致该牧场停业。2007年9月12日,被告还与其丈夫吕某某登记离婚。原告知道后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一再拖延。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董××立即归还借款140000元。被告董××答辩称:2007年1月16日曾某某告出具借条一份是实,但该款并非被告向原告所借。当时原告带了借款中间人乐某,同时拿了一张由被告丈夫吕某某出具的借条,声称吕某某欠其140000元,要求立刻归还,否则原告将用各种伤害手段对付吕某某。吕某某的确是一个混迹赌场、债台高筑的赌徒,吕某某向原告借款之事被告也根本不知道。后据中间人乐某介绍,当时吕某某曾某某告借款100000元去赌博,双方约定利息为70000元。后来吕某某向原告支付了利息30000元,还欠40000元未付,这样原告就让吕某某出具了一张某某带息共计为140000元的欠条。当原告意识到该款无法向吕某某要回时,就将目标转向了被告,要求将上述借款转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当时被告没有答应。后原告又在他人怂恿下来逼迫被告转写,还扬言如被告不转写,就去向被告的父母讨债。2007年1月16日,原告又来逼被告转写,被告为了年老多病的父母不受伤害,才被逼向原告出具了上述借条,并收回了吕某某的借条。2007年6月,吕某某在奉化通过银行向原告汇款归还了20000元,当时原告也承认收到了该款,余款确实至今未还,请求法院澄清事实,主持公道。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被告于2007年1月16日出具的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的事实。被告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否认吕某某曾向其归还过20000元的事实。被告董××认为,现由于吕某某与被告离婚后,至今杳无音讯,被告暂无法取得该证据,但事实肯定存在。本院经审理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丈夫吕某某曾于2005年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后原告发现吕某某好赌,就要求将借款人换成被告。2007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约定于2007年至2008年底还清。但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董××与其丈夫吕某某于2007年9月12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受和承担。本院认为,被告董××在与吕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回由吕某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改由被告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款数额相等的借条,应视为被告对吕某某向原告借款的认可,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至于被告董××认为,上述借款系吕某某为赌博所借,且实际借款只有100000元,其余系利息。2007年6月,吕某某已通过银行向原告归还了20000元。对此,原告表示否认,而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14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返还原告王××借款140000元,限被告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被告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