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3)麟执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于满仓(已故)与麟游县九成宫镇栗川村栗川村民小组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麟游县九成宫镇栗川村栗川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麟执字第130-4号申请人闫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麟游县九成宫镇栗川村栗川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组长。于某某(已故)与麟游县九成宫镇栗川村栗川村民小组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2)麟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某某于2003年10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栗川村民小组从2003年11月至2009年3月23日履行清结债务款55005.68元及4400元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麟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养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