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品善、陈旭龙与陈旭龙、陈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品善,陈旭龙,陈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003号原告赵品善,道义东路131号。被告陈旭龙,市大陈镇浙江万士达服饰有限公司。被告陈聪,城街道工人西路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品善诉被告陈旭龙、陈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2月1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后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品善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