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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吴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78号 吴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院(2005)咸民终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所在地为礼泉县人民法院辖区,此案已委托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78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