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585号原告林××。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元,由原告林志荣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