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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585号原告林××。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元,由原告林志荣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