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与彭××、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彭××,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28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被告:彭××。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彭××、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76元,减半收取81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138元,由原告金××负担。审 判 长 徐天鸿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宣乐民二0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