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359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640元,减半收取34320元,由原告刘××负担。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蔡冬青人民陪审员 林大雄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