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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359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640元,减半收取34320元,由原告刘××负担。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蔡冬青人民陪审员  林大雄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