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1536-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何如文化公司与深圳当纳利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如文化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当纳利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1536-2号原告何如文化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何作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大禹,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道棵,该公司生产厂长。被告深圳当纳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坂田街道。法定代表人毛可·詹姆斯·汤普金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战强,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深圳当纳利印刷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口岸支行帐号XXX(新帐号:XXX)内的存款人民币XXX元,查封了用于担保的原告所有的3套德国POLAR切纸机系统。现因原告撤回了起诉,本院亦已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当纳利印刷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口岸支行帐号XXX(新帐号:XXX)内的存款人民币XXX元的冻结;解除对原告所有的3套德国POLAR切纸机系统的查封。审判员 张志成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庆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