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龙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陈××,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115号原告:胡××。被告:陈××。被告:李××。原告胡××与被告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胡××起诉称:2008年5月31日,被告陈××以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陈××当场书写借条一张,约定一个月内归还,月息2分,并由被告李××提供担保。借款期满后,经原告数次催收,被告陈××仅付了2008年2月29日之前产生的利息,本金未付。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返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1200元(自2008年7月30日起至2009年1月30日),被告李××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李××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陈××2008年5月31日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李××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陈××、李××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形式与内容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内容合法有效,原告胡××要求被告陈××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李××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胡××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200元;二、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负担,李××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森林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蔡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