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21号原告吴××。被告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701元,由原告吴××负担。审 判 长 陈文正人民陪审员 陶为民人民陪审员 邹一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爱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