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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民一初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杨建民与朱代平、李增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民,朱代平,李增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2773号原告杨建民,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兰洪波,男,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代平,男,1974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刘金奎,男,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增学,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刘金奎,男,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民与被告朱代平、被告李增学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民于2009年3月2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和增加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杨建民负担。审判长  代玉光审判员  谭平元陪审员  董恩好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