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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商初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开化县永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汪配荣、叶忠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永信担保有限公司,汪配荣,叶忠华,刘苏明,黄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第171号原告:开化县永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法定代表人:徐永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汪配荣,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南湖小区**号。被告:叶忠华,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号。被告:刘苏明,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钟山路**号。被告:黄辉成,住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46号。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受理原告开化县永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汪配荣、叶忠华、刘苏明、黄辉成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开化县永信担保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晓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