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郑应良与周文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应良,周文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22号原告:郑应良。委托代理人:汪文科。被告:周文达。原告郑应良诉被告周文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陆放根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原告郑应良的委托代理人汪文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文达经���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3月30日借给被告2万元人民币,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欠不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周文达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和证明力,应予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案件事实:2007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有周文达向郑应良借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期自2007年3月30日至2007年4月9日止。立此字据以作��证。借款人:周文达2007年3月30日。借期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凭。被告理应按约定还款期限内及时归还该款。被告逾期未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文达归还郑应良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周文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在上诉期满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陆放根人民陪审员 陈顺根人民陪审员 方杏妹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