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衢星制钉厂与徐发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衢星制钉厂,徐发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337号原告:衢州市柯城衢星制钉厂。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彭村。法定代表人:翁尧树,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许昕,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发贵,1962年10月5日,城区航埠镇兴航路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衢星制钉厂与被告徐发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衢星制钉厂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衢星制钉厂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衢星制钉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区衢星制钉厂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范丽红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