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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炳洪与义乌市恒强胶粘剂有限公司、徐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洪,义乌市恒强胶粘剂有限公司,徐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690号原告周炳洪,经商,住江西省修水县杭口镇中高段村13组。委托代理人XX威,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恒强胶粘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傅村王祎路26号。法定代表人刘海龙,董事长。被告徐小春,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傅村王祎路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炳洪诉被告义乌市恒强胶粘剂有限公司、徐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炳洪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炳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