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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24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省××饲料有限公司与陈甲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饲料有限公司,陈甲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48-1号原告浙江省××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镇航运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乙。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饲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甲银行存款5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甲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