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24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省××饲料有限公司与陈甲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饲料有限公司,陈甲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48-1号原告浙江省××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镇航运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乙。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饲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甲银行存款5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甲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