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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王甲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甲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66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乙。被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吴作力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