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与王××、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王××,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264-1号原告:方××。被告:王××。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王××、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保全费710元,合计1472.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朱海南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玉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