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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与王××、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王××,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264-1号原告:方××。被告:王××。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王××、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保全费710元,合计1472.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朱海南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玉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