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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栖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郝恩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恩发,孙厚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栖霞市人民法院()稿纸总号:机密程度:发往:(共印份)拟稿人:年月日初审人:年月日签发人:年月日本件页栖霞市人民法院20年月日印发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栖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郝恩发。被执行人孙厚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恩发与被执行人孙厚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5)栖执字第2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林 远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