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与西安市莲湖区蔬菜公司北大街菜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西安市莲湖区蔬菜公司北大街菜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埠街13号。法定代表人曾游海,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艳。委托代理人张雪辉,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莲湖区蔬菜公司北大街菜场,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糖坊街5号楼26号。法定代表人田群安,西安市莲湖区蔬菜公司北大街菜场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涛,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埠街13号。法定代表人曾游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秦川,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8)莲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魏艳、张雪辉;被上诉人西安市莲湖区蔬菜公司北大街菜场的法定代表人田群安及委托代理人陈涛;被上诉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秦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8)莲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9264元,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已预交,现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