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麟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文军、李宝林与李玉林财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麟执字第28-1号申请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李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李某甲之父。被执行人李某丙,男,汉族,农民。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财物纠纷一案,本院(2000)麟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01年2月27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2001年12月23日中止执行。2005年1月5日,本案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财礼款500元。2009年2月21日本案在清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丙属农村低保户,无收入、无履行能力,尚有3650元财物款未得到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麟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养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