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8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某诉被执行人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85-1号 申请人任某诉被执行人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2008)咸秦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336.5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436.5元。该款项已执行完毕并支付申请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8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琳 审判员 李 岗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胥保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