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阿香与姜应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阿香,姜应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300号原告:沈阿香,浔区双林镇七星桥村石桥村56号。被告:姜应海,户籍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新开河19弄21号,现住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横街神灯村冬瓜埭鑫达毛纺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阿香诉被告姜应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阿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阿香负担。审判员 沈琴法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期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