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合与朱晓伟、翟华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合,朱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018号原告王合,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河南省开封县城关镇县府南街。被告朱晓伟,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朝阳门35号。被告翟华平,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涡阳县耿皇镇耿皇行政村耿皇自然村1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合诉被告朱晓伟、翟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合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红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