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志银与吴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银,吴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246号原告:郑志银,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天台县福溪街道南兴路2—1号。被告:吴志明,成年,村,现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安厦明珠b-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银与被告吴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志银负担。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光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