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赖燕波、赖吉杰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崔正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赖燕波,赖吉杰,赖多老,侯美弟,赖良军,崔正伟,河南省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于学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瑞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燕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吉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多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美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良军。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伟国。原审被告崔正伟。原审被告河南省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桂芝。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一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