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叶军勇与蔡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勇,蔡志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562号原告:叶军勇。委托代理人:沈关根。被告:蔡志飞。原告叶军勇为与被告蔡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军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关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志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军勇诉称,2006年期间,依约借给蔡志飞人民币134400元,至今蔡志飞未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蔡志飞归还借款本金134400元及支付利息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蔡志飞未作答辩。叶军勇提交证据如下:2006年10月3日的借条。证明叶军勇与蔡志飞之间的借贷关系。蔡志飞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蔡志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叶军勇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6年10月3日,蔡志飞向叶军勇借款1344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欠叶军勇人民币134400元,到2007年10月归还。期满,蔡志飞未归还借款,叶军勇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叶军勇与蔡志飞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叶军勇依约将人民币134400元出借给蔡志飞,蔡志飞收到后出具了借条,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由于蔡志飞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叶军勇要求蔡志飞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鉴于双方未约定月息,本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从2007年11月1日至2009年3月23日止为14112元,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蔡志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蔡志飞归还叶军勇借款本金134400元及支付利息14112元,合计人民币148512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叶军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蔡志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1694元,由蔡志飞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菲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250号原告姜骐,男,1955年1月11日,杭州市下城区青春坊32-704(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赵平,男,1960年10月5日,杭州市上城区丁衙巷15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姜骐;被告:赵平(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骐,其诉讼代理人;被告:赵平,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f0YUANGAO诉称,归还借款(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赵平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黄群审判员黄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