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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菏开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十二汽车运输分公司与张洪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十二汽车运输分公司,张洪雪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菏开商初字第49号原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十二汽车运输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代表人王洪伟,经理。被告张洪雪,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十二汽车运输分公司与被告张洪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十二汽车运输分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十二汽车运输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0元,由原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十二汽车运输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