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力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03-2号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浙江××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城东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力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464.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84.50元,由原告台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