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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费××与黄××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黄××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528号原告费××。被告黄××。本院受理费××与被告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巢湖市散兵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法院。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