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德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北药业有限公司与湖南××舟医药××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北药业有限公司,湖南××舟医药××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38号原告浙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德清县××山头××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湖南××舟医药××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北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舟医药××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北药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北药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南××舟医药××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北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720元,由原告浙江××北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