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魏××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333号原告:魏××。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