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嘉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与桐乡合德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桐乡合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嘉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照。被告:桐乡合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袁。本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嘉民一初字第32号冻结桐乡合德机械有限公司1000万银行存款的裁定,现因联德机械(杭州)有限公司将240万人民币汇至本院为桐乡合德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为桐乡合德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了信用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桐乡合德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