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嵊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裘××与金××、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金××,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66号原告:裘××。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金××。被告:龚××。原告裘××与被告金××、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兴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裘××诉称,金××于2007年4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7年10月23日前归还,按月利率0.025计算利息,该借款由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只支付过3万元利息,即利息只支付至2008年4月22日。二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及自2008年4月23日起算的利息。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07年4月24日起至付清日至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金××向裘××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为0.025计算,归还时间为2007年10月23日,保证期间为2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为龚××。被告金××未应诉答辩。被告龚××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及利息约定是事实,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一年半的利息,即4.5万元;2008年10月23日起的利息是没有支付过。根据已采纳的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金××于2007年4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7年10月23日前归还,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该借款由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主张被告只支付过3万元利息,即利息只支付至2008年4月22日。二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及自2008年4月23日起算的利息。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07年4月24日起至付清日至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只支付过3万元利息,即利息只支付至2008年4月22日。被告主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一年半的利息,即4.5万元,2008年10月23日起的利息没有支付过。原、被告双方皆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的凭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原、被告约定借款于2007年10月23日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金××归还借款本金,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有否向原告支付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08年10月22日止期间的借款利息,原、被告存在争议,且原、被告双方皆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的凭证;因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作为负有支付利息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已支付利息的举证责任;现原、被告双方皆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的凭证;故被告主张已向原告支付了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08年10月22日止期间的借款利息,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原告主张被告金××应向原告支付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但利息的起算时间应是2008年4月23日。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要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金××向裘××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由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裘××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720元,由原告负担120元,被告金××负担2600元(款由原告垫付,限被告张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如果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兴宝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