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周文美诉张小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美,张小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周文美。被告张小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美诉被告张小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美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文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文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