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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秉杰与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秉杰,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71号原告:陈秉杰,身份证号码332622195512290032,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柏树家园12幢3单元101室。被告:罗斌,身份证号码33262219560122001x,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环城西路1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秉杰与被告罗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合理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依法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陈秉杰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任 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