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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美安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美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李美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美安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1.5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