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柯花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恒厦模板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恒厦模板有限公司,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柯花商初字第33号原告:衢州恒厦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双港路39号一楼。法定代表人:胡金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洪森,衢州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沙跃街9号。法定代表人:吴祖全,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恒厦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恒厦模板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恒厦模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恒厦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繁义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美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