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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绍兴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商初字第402号原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3),住所地:海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戴××。委托代理人:唐×。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永××村。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宋××。原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5日立案受理。应原告申请,本院作出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森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9月15日左右,被告向原告购买少量烫金膜作试用,并当场以现金方式结清了货款。被告试用后表示希望建立长期烫金膜定购业务,原告遂于2008年9月18日与被告签了客户指定收货确认书,打算与被告开展业务,并于当日向被告供货价值15,540.60元;9月19日又向被告供货价值13,817.80元,原告两次供货后向被告结算货款,但被告却一直推托不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作价款29,358.40元,赔偿利息损失暂计1,000元(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本案诉讼费应由被告负担。被告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所供产品有分离不彻底的质量问题,我方已通知原告,原告业务员施某某来协商过三、四次,但说需要检测,以确定是否系原告的质量问题。2008年12月13日施某某又来我处讨钱,我方要求原告适当赔偿损失,不让她走,她就报案,我们到柯岩派出所。在派出所的协调下,双方到绍兴县沁高纺织有限公司去看次布,她也认可的,回到派出所后,施某某以去厕所为由而走掉,至今没有见到过她。次日,我方发函给原告,要求原告派员解决次品布的问题,但被告至今未回复。现在整批布尚在,故不同意支付烫金膜款。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认为,被告所称的质量问题可以另行起诉。原告为证明其请求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浙江××包装有限公司客户指定收货确认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供给被告烫金膜,被告指定由该公司的莫某某为收货人;2、由莫某某签名的《浙江××包装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2份,证明原告于2008年9月18日、19日二次供给被告浅金(烫金膜)24,880米,价格1.18元/米,计货款29,358.40元。原告所举上列证据,经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对其辩称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其真实性经被告质证无异议,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烫金膜口头买卖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且内容合法,应确认有效。被告收取原告供给的价值29,358.40元烫金膜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由于原、被告对本案所涉货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被告可以随时向原告履行,原告也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因原告在起诉前无其他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的相关依据,只能确认其起诉之日为要求被告履行之时,被告依法应从该日起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经济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起算日期应予更正。被告以原告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而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且系反诉范畴,因被告未依法提起反诉,本院亦不作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358.4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赔偿损失(自2009年2月5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5元,合计60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9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