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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信用社与桐乡××天使皮草有限公司、桐乡市××针织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信用社,桐乡××天使皮草有限公司,桐乡市××针织厂,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35号原告: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信用社,住所地:桐乡市××号。委托代理人:陆××。被告:桐乡××天使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工业园区。法定代理人:田××。被告:桐乡市××针织厂,住所地:桐乡市××村××组。法定代理人:俞××。被告: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信用社诉被告桐乡××天使皮草有限公司、桐乡市××针织厂、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信用社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36元,减半收取92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远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艾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