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信用社与桐乡××天使皮草有限公司、桐乡市××针织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信用社,桐乡××天使皮草有限公司,桐乡市××针织厂,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35号原告: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信用社,住所地:桐乡市××号。委托代理人:陆××。被告:桐乡××天使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工业园区。法定代理人:田××。被告:桐乡市××针织厂,住所地:桐乡市××村××组。法定代理人:俞××。被告: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信用社诉被告桐乡××天使皮草有限公司、桐乡市××针织厂、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信用社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36元,减半收取92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远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艾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