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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岭市宝利××责任公司与林××、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宝利××责任公司,林××,王××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463号原告:温岭市宝利××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岭市××街道××星××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沈××。被告:林××。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宝利××责任公司与被告林××、王××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宝利××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宝利××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7.5元,由原告温岭市宝利××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