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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毅与朱云斌、赵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毅,朱云斌,赵琳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505号原告金毅,30521198211173019,汉族,家住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99号278室。委托代理人夏建伟,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云斌,30521198104033010,汉族,家住德清县筏头乡瑶坞村7组里瑶坞52号。被告赵琳慧,居民身份证号码××××0521197908262××40,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北郊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毅与被告朱云斌、赵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月2××日以原、被告愿庭外和解,被告已归还原告部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969元,由原告金毅负担。审 判 员 曹艳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民事纠纷案件审结报告案(2009)湖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号商初字第505号立结案案日期2009.3.22009.3.23日期适延长审用限审批简易程序程序当姓名或单位名工作单位(或住址)单位住在地事称人原金毅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99号278室告被朱云斌德清县筏头乡瑶坞村7组告被赵琳慧德清县乾元镇北郊路2号告简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要。案情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第一用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律处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金毅撤回起诉。理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969元,由原告金毅负担。意见审同意归档批意见备注承书办记朱淑芳人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