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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志杰与赵文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杰,赵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399号原告杨志杰。被告赵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杰与被告赵文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杰于2009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杰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平昌人民陪审员  余康孝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向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