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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刑初字第0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灞刑初字第07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农民。2008年6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9)第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到灞桥区东三环大桥下,盗窃变压器上5X40型低压铜排10米,价值1455元。2008年6月23日23时许,赵某到东三环大桥下的地下室,盗窃变压器箱内YJV-4X25+1X16型电缆线45米,价值4801元。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窜至灞桥区东三环务庄桥下,用剪线钳剪断万科时代系统集成电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万科集成电路工程公司)所有的路灯配电室门锁,盗窃变压器上的5X40型低压铜排12根,长约10米。经鉴定,被盗铜排价值1455元。销赃得款900元,已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万科集成电路工程公司施工队队长施晓生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20日左右,他们发现公司位于东三环务庄桥下的路灯配电室门锁被撬,几根低压铜排被盗,长约10米。该公司的报案材料证明,12根低压铜排被盗,共长约10米。2、被告人指认现场的照片证明,盗窃地点位于东三环务庄桥下的配电室。3、灞价鉴字(2008)第84号价格鉴定书证明,被盗低压铜排价值1455元。4、赵某供述证明,2008年6月18日13时许,他用剪线钳剪断门锁,在务庄大桥下的配电室盗窃变压器上的12根铜排,每根长约1米。销赃得款900元,已挥霍。上列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认定。二、2008年6月23日23时许,赵某窜至务庄桥下的配电室,盗窃变压器上的YJV-4X25+1X16型电缆线4.5根,长约45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801元。销赃得款900元,已挥霍。第二日晚11时许,赵某再次到此,欲行窃时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2008年6月24日晚11时许,公安人员将欲到配电室进行盗窃的赵某抓获。2、施晓生证言证明,2008年6月24日,该公司检查设备时,发现东三环务庄桥下配电室的几根电缆线被盗。该公司的报案材料证明,4根半YJV-4X25+1X16型电缆线被盗,共长45米,现场留有剪线钳、钣手等工具。3、被告人指认现场和作案工具的照片证明,盗窃地点位于东三环务庄桥下的配电室,并留有作案用的剪线钳、钣手等工具。4、灞价鉴字(2008)第83号、(2009)第2号价格鉴定书证明,被盗电缆线价值4801元。5、赵某供述证明,2008年6月23日晚11时许,他到配电室的地下室盗窃4根半铜线,卖给他人,得款900元。作案用的剪线钳、钣手、裁纸刀留在现场。第二天晚上,他去盗窃时被抓获。上列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5日起执行至2010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屈红英人民陪审员  吕 慧人民陪审员  马李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江蕾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