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峰峰诉被告陕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峰,陕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420号原告王峰峰,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澄城县人。被告陕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子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峰诉被告陕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峰峰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审判员 段军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