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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绪与杨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杨建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244号原告王绪,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号,现住浙江东阳市江南名邸小区。被告杨建红,经商,户籍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碧溪坞村18号,现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二期二楼F西区29号门二街14155号商位摊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绪与被告杨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绪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5元,由原告王绪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楼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