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徐××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62号原告徐××。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3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员 柯菊清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傅 琪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262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日期:2009.1.9结案日期:2009.3.23适用程序:简易原告:徐××被告:沈××简要案情:原告徐××于2009年3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处理意见: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徐××负担。备注:承办人:书记员审批意见: 关注微信公众号“”